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扑热息痛可能是个好翻译,但不是一个好药名

发布日期:2023/1/29 14:58:29

据说“扑热息痛”是 Paracetamol 的音译名,作为译名,它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发音特点,又明确指出了治疗作用。

从人文审美和科普角度,这个译名让人拍案叫绝。但从科学角度,效果可能还需要商榷。

扑热息痛的产品图.jpeg

药品最常见的名称是通用名 (genericname) 和商品名 (brandname)。

在中国,药品通用名是国家药典委员会按照一定的原则制定的药品名称,是药品的法定名称。每种药品只能有一个通用名,在药品生产、流通、使用以及监督检验过程中,国家推行和倡导使用药品通用名。

“扑热息痛”的通用名是对乙酰氨基酚,paracetamol 又称 acetaminophen,两者都是通用名,前者是英国批准的名称,后者是美国批准的名称。

除此之外,世界卫生组织指定的药物国际通用名,叫作国际非专利名 (INN,InternationalNonproprietaryName)。在INN中,“扑热息痛”选定的名称是paracetamol。

商品名是生产厂家为突出、宣传自己的商品,创造品牌效应而起的名字,与药品的成分、作用等没有关系。比如,“扑热息痛”的商品名常见的有泰诺 (Tylenol) 和必理通 (Panadol) 等。

因为一定历史原因,某些药物曾在一段时间使用过一个名称,后来统一使用现在的通用名,之前的名称就成了别名。“扑热息痛”就是“别名”的典型代表。

如果没有约束,每家公司随意取名,就会导致名称混乱、一药多名等问题,因此,药监部门也对药品名称进行了规范。

比如:药品必须使用通用名称;药品商品名称不得有夸大宣传、暗示疗效作用;药品广告宣传中不得单独使用商品名称,也不得使用未经批准作为商品名称使用的文字型商标。

要求使用通用名称是必要的,不同商品名称的有效成分可能都一样,如果不加以标注,可能会造成重复用药,比如泰诺 (Tylenol) 和必理通 (Panadol)。

“扑热息痛”为什么没有用作通用名呢?

《中国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要求,药品的命名应避免采用可能给患者暗示的有关药理学、解剖学、生理学、病理学或治疗学的药品名称。

所以,尽管 “扑热息痛”的优点是可以顾名思义,但也正是这个“优点”阻碍它成为合格的通用名。药名太过“通俗易懂”,人就没有了敬畏之心,可能会凭感觉吃药。

“扑热息痛”不是对所有的发热和疼痛都适用,也不是对所有患者都适用。“扑热息痛”这个名字不只是给患者暗示,已经是明示了。

既然没法做通用名,那为什么没有公司把它用作商品名呢?

《药品商品名称命名原则》中要求:不得使用扩大或者暗示药品疗效的文字;不得使用直接表示药品的剂型、质量、原料、功能、用途及其他特点的文字;不得引用与药品通用名称音似或者形似的文字;不得引用药品习用名称或者曾用名称。

这些要求也注定了“扑热息痛”不是一个合格的商品名。

翻译好不好,评判标准并不单一。单纯从语言审美角度,“扑热息痛”是神来之笔;但从药名的科学性角度,它可能并不是一个好译名。

所以,我们看到带有科普/人文性质的文章一般会使用“扑热息痛”;官方推荐新冠用药里,措辞一般都是“对乙酰氨基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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