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氟辛烷磺酸的危害
发布日期:2023/1/28 16:27:20
全氟辛烷磺酸(Perfluorooctane Sulfonate,PFOS)是完全氟化的阴离子。以盐的形式被广泛使用或渗入较大的聚合物,全氟辛烷磺酸盐的化学式CSF17SO2Y。其中Y代表金属盐、卤化物、氮基化合物等。
一、全氟辛烷磺酸的应用
全氟辛烷磺酸具有低表面张力、低临界胶束浓度、良好的热稳定性和化学定性,以及防水、拒油和特殊表面活性等优点,广泛使用于纺织品、电镀、消防、航空、农药、地毯、皮革、造纸等众多领域。因此。全氟辛烷磺酸被称形象地称为“工业味精”。
对于汽车产品而言。全氟辛烷磺酸主要应用在座椅、方向盘、安全带等部位。
二、全氟辛烷磺酸的危害
全氟辛烷磺酸已经成为继有机氯农药、二嗯英之后的又一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2.1对于生态环境的污染
全氟辛烷磺酸具有很高的稳定性。能够经受高温、光照、化学作用、微生物作用和高等脊椎动物的代谢作用。在各种环境理化条件中几乎不发生任何可以观察的分解。有实验证明:全氟辛烷磺酸在浓硫酸中煮1h不分解。在各种厌氧和有氧条件下的生物降解实验也未能破坏其化学结构。
全氟辛烷磺酸还具有远距离环境传输能力,污染范围十分广泛。据有关资料表明.全世界范围内被调查的地下水、地表水和海水。甚至人迹罕至的北极地区,生态环境样品、野生动物和人体内无一例外地存在全氟辛烷磺酸的污染踪迹。
2.2对人体的危害
全氟辛烷磺酸既疏水又疏油.因而被生物体摄取后一般不在脂肪中积蓄,而是优先粘附在蛋白质上,大部分与血浆蛋白结合存在于血液中,其余一部分则蓄积在动物的肝脏组织和肌肉组织中。难以通过生物体的新陈代谢而分解。因此,氟辛烷磺酸具有高度的生物蓄积性。
全氟辛烷磺酸是肝致癌物,可增加人类患癌症的风险,具有胚胎毒性和潜在的神经毒性:还会引起生物体脂肪代谢紊乱、能量代谢障碍、诱导过氧化作用等,被认为是一种具有全身多器脏毒性的环境污染物。
三、有关全氟辛烷磺酸的法规
3.1国际公约
2009年5月《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第4次缔约方大会决定将全氟辛烷磺酸列入公约附件B(限制类)。2010年8月26日,限制全氟辛烷磺酸修正案已对152个公约缔约方(包括中国)生效。
3.2欧盟
2006年12月27日,欧盟颁布《关于限制全氟辛烷磺酸的销售及使用指令》(2006/122/EC),指令自公布之日起生效。2009年6月底,该指令被欧盟REACH法规的附件XVII代替。2011年3月2日.修订后的REACH法规的附件XVII中将全氟辛烷磺酸删除。
2010年8月25日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将全氟辛烷磺酸加入到法规(EU)No757/2010中,2012年10月7日将此法规加入到(EC)No850/2004《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综合版本中。法规中针对全氟辛烷磺酸的具体限值要求如下:
(1)当PFOS存在于物质、配置品中时质量含量等于或小于10mg/kg。
(2)半成品或零件中,PFOS质量含量不得超过1000mg/kg;纺织品或涂层材料中PFOS含量不得超过1g/m。
3.3其他国家
2005年7月6日。瑞典可持续发展部通过世贸组织(WTO)发布了关于全氟辛烷磺酸的禁用报告——瑞典51号通报(G/TBT/N/SWE/51),该通报规定全氟辛烷磺酸和可降解为全氟辛烷磺酸的物质不能投放瑞典市场或进行专业性使用(除航空液压油)。
2001年,美国环保署将全氟辛烷磺酸被列人(USEPA)持久性污染物黑名单。同年丹麦出台了相关的全氟辛烷磺酸检测监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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