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YR企业会员
发布人:湖北鸿运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6/10/27 13:41:43
关于严格落实2026年农业农村部禁停用兽药名录的通知
根据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编制的2026年版《禁停用兽药名录》(以下简称“新版名录”),为进一步规范兽药使用行为,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现将有关落实要求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2026年版《禁限用农药名录》《禁停用兽药名录》已由农业农村部正式发布施行。与旧版相比,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清单(21类)和停止使用的兽药清单(7种)内容维持不变,但新增了两类重点管控清单,须引起高度重视:-4-5-8
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禁止使用的药物清单(40种):涵盖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如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性激素、蛋白同化激素、精神药品及抗生素滤渣等。-7
其他需重点关注的未批准用于食品动物的药品(3种):金刚烷胺、非泼罗尼、阿奇霉素。-7
(一)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21类)
包括但不限于:孔雀石绿、氯霉素及其盐酯、硝基呋喃类(呋喃西林、呋喃妥因、呋喃它酮、呋喃唑酮、呋喃苯烯酸钠)、β-兴奋剂类(瘦肉精等)、己烯雌酚、硝基咪唑类(洛硝达唑、替硝唑)、万古霉素、汞制剂、类固醇激素等。-2-7
(二)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的兽药(7种)
| 序号 | 品种 | 管控要求 |
|---|---|---|
| 1 | 洛美沙星 | 原料药的各种盐、酯及其各种制剂,全部停用 |
| 2 | 培氟沙星 | 同上 |
| 3 | 氧氟沙星 | 同上 |
| 4 | 诺氟沙星 | 同上 |
| 5 | 喹乙醇 | 原料药及各种制剂,全部停用 |
| 6 | 氨苯胂酸 | 同上 |
| 7 | 洛克沙胂 | 同上 |
(一)兽药生产与饲料生产环节
严禁生产含有上述禁停用品种的兽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饲料生产企业不得在饲料或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新版名录中“40种禁止使用药物”清单所列物质。严禁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严禁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或饮水中饲喂动物。-7-8
(二)兽药经营环节
各经营门店须立即开展库存自查,对列入禁停用清单的产品一律下架、封存,并按供货渠道退回或按规定销毁。销售兽用处方药须凭执业兽医处方,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台账。发现仍有销售禁停用兽药行为的,将依法从严查处。-8
(三)养殖使用环节
严禁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食品动物养殖过程中使用上述21类禁用药品及7种停用兽药。
规范用药:允许使用的兽药须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特别是蛋禽产蛋期、乳畜泌乳期等敏感阶段,须严格遵守标签标注的禁用规定。
记录留存:建立完整的用药记录,包括兽药名称、批号、用量、用药时间及休药期等,记录保存期不少于2年。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关规定:
在农产品生产经营中使用禁用兽药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召回产品、无害化处置或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货值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15万元罚款;货值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15—30倍罚款;对农户并处1000—10000元罚款。-8
情节严重者,吊销相关许可证,并移交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处以5—15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
(一)立即自查整改。 各相关主体须于2026年11月15日前完成自查,并将自查表报送属地农业农村部门。
(二)加强宣传培训。 各乡镇农技推广机构须在11月底前完成对辖区内养殖场(户)的入户宣传,确保新版名录内容传达到位。
(三)强化监督抽检。 自2026年12月起,我局将组织开展兽药使用专项抽检,重点检测动物源性产品中氯霉素、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喹诺酮类(停用品种)等残留指标。检出禁停用药物残留的,一律依法立案查处。

相关新闻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