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有关全氟化合物(PFAS)的规定
发布日期:2024/1/17 13:06:23
PFAS是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质的简称,因为其独特的氟碳分子结构,PFAS具有极其稳定的化学结构和独特的化学特性,兼具防水性及防油性。在上世纪,PFAS的合成技术就已经非常成熟,经常被用来生产具有耐污染、防水、抗油脂、油和/或污垢等特性的日用品,如在如纺织品、灭火器和涂料、不粘锅 、微波袋和一次性容器和包装纸中,都可以看到它们的身影。
另一方面,对PFAS有害性的研究也在不断进行。PFAS已被证明与血液蛋白相互作用,并被怀疑会引起包括癌症在内的一系列病理反应。全球范围内已开始陆续限制PFAS的使用,特别是针对纺织品,食品包装等日用品。
欧盟
REACH Annex XVII Entry 68:
C9-C14 PFCAs 及其盐类总计低于25ppb; C9-C14 PFCAs 相关物质总计不超过 260 ppb;
PFOA及其盐≤ 0.025 mg/kg;PFOA相关物质≤ 1 mg/kg
PFOS及其衍生物:物质及混合物≤ 10 mg/kg;于纺织品或其他涂层材料≤ 1μg/m2;物品≤ 0.1%
美国
纽约州:
禁止在服装(Bill A07063A)和地毯(Bill A09279A)中使用全氟烷基和多氟烷基物质(PFAS), 2023年12月31日生效。
加州:
禁止在植物性食品包装中使用PFAS。
禁止制造和销售含PFAS的纺织品,含量不得高于100ppm(以有机氟总量计),2025年1月1日生效。
炊具的手柄或与食物接触的任何表面含有一种或多种指定清单上的有意添加的化学物质,应在网站上披露相关信息;2024年1月1日起应在产品标签上注明这些化学物质的存在。
科罗拉多州:
炊具手柄或与食品接触的炊具表面含有PFAS,制造商需要在产品标签上进行声明。2024年1月1日生效。
中国
2019年3月11日中国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禁止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林丹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公告》,自2019年3月26日起,禁止全氟辛基磺酸(PFOS)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F)除可接受用途外的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
现行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未批准任何PFAS类物质用于食品接触材料的生产。国家标准包括《GB 31604.35-2016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全氟辛烷磺酸和全氟辛酸的测定》和《GB 5750-2023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这两项国家标准都是强制性的,表明任何国内的食品接触材料以及生活饮用水都需按照以上标准对PFAS类物质进行检测并达到标准要求方可进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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