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有小伙伴咨询,如何判定一个化学品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品名未在危化品目录列明的,怎么判定?
【解答】我们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目录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海关、市场监督管理、铁路、民用航空等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定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因此,我们判定化学品是否属于危化品的核心依据是《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及其《实施指南》。
以下是具体的判定方法:
第一步:直接查询与基本判定
(1)核对《危险化学品目录》:首先,直接查询《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如果该化学品的品名或别名明确列入目录,则直接判定为危险化学品。(2)核对CAS号:如果品名未直接列出,但已知该化学品的CAS号(美国化学文摘社登记号),则依据《实施指南》:“工业产品的CAS号与《目录》所列危险化学品CAS号相同时(不论其中文名称是否一致),即可认为是同一危险化学品。”
第二步:针对混合物的判定
如果该化学品是混合物(非纯物质),需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第五条和第六条进行判定:
(1)主要成分含量≥70%:如果混合物的所有主要成分均为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并且这些主要成分的质量比或体积比之和不小于70%,则该混合物可视同为危险化学品(经鉴定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的除外)。也就是说该混合物中有一种或两种以上化学品在目录内且单独或加起来≥70%即为危化品。(2)主要成分含量<70%或危险性未知:如果混合物主要成分均为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但含量之和小于70%,或者其危险特性尚未确定,则生产或进口企业必须根据《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进行鉴定分类。鉴定后属于危险化学品的,需进行登记。
第三步:若化学品品名未列入目录、CAS号不匹配且不满足上述混合物判定条件,基于以上两步仍不能确定的单一化学品或复杂混合物,则需要进入第三步: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我们都知道,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确定本身就是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定和分类标准,也就是被列入目录的物质肯定是满足危化品的确定原则的。
那没有列入目录的呢?没有列入的则需要进行鉴定。鉴定什么呢?鉴定物理危害、健康危害和环境危害。
哪些物理危害、健康危害和环境危害属于危化品的确定原则呢?具体可见下图《目录》中的说明:
(1)物理危害鉴定
对于品名未列入目录、CAS号不匹配且不满足上述混合物判定条件的单一化学品或复杂混合物,其危险特性判定必须依据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0号)。
该办法规定,下列化学品应当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一)含有一种及以上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组分,但整体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二)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三)以科学研究或者产品开发为目的,年产量或者使用量超过1吨,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若经过物理危险性鉴定,结果属于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的,则属于危险化学品。
另外,根据《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要求:化学品单位对确定为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品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的免予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的危险化学品,应当编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根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按照有关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加强安全管理。
根据该办法,2017年1月9日安监总局公布了100种免于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的化学品,被列入则免于鉴定。但必须注意,免于鉴定并非说明该物质不是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的判定还是需要参照目录和确定原则。
如苯甲酸钠不具有物理危险性,但其有严重眼睛损伤/眼睛刺激性,属于健康危害类别2A,其仍属于危化品,因此需要登记。目前登记企业数量可查如下:
(2)当然除了物理危险性,还必须要对健康危害和环境危害进行分类鉴定,若健康危害和环境危害属于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的,则属于危险化学品。
文字太多,一图看懂
判定后的管理要求
一旦判定为危险化学品,必须履行以下责任(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标准):
(1)登记:根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进行登记。(2)编制安全技术说明书(SDS)和标签:依据GB/T 16483、GB/T 17519和GB 15258等标准,编制并提供SDS和安全标签。(3)建立管理档案:企业应对所有化学品进行普查,建立清单和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参考HG/T 4184、GB 15603)。(4)危害告知:以有效方式向从业人员及相关方告知危害信息和防护应急措施。(5)行政许可:明确被列入目录内的,则必须向应急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用于生产、经营、储存。